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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類別 |
說明 |
變更交易方法股票 |
除零股交易外,申報買賣委託前證券商應收足款券。 |
處置股票 |
第一次處置 |
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5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150交易單位以上時,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;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,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,不在此限。 |
第二次處置 |
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,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。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,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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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購(售)權證、認股權憑證 |
單筆委託數量達100交易單位者: |
1. |
未逾投資能力:30%之買進價金,賣出全數圈存。 |
2. |
逾投資能力:應預先收足款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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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額交易 |
證券商接受鉅額買賣委託申報時,得視情形自行決定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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